服務表現監察制度

服務表現監察制度

本會一向重視各服務使用者的參與,並致力提供優良的服務。由一九九九年度開始,本會推行服務表現監察制度。目標是訂立完善健全的架構,訂明服務必須實施的政策、程序和常規,以期望提供優質服務。

標準 01. 服務資料​
服務單位確保製備說明資料,清楚陳述其宗旨、目標和提供服務的形式,隨時讓公眾索閱。
標準 02. 檢討及修訂政策和程序

服務單位應檢討及修訂有關服務提供方面的政策和程序。

標準 03. 運作及活動記錄
服務單位存備其服務運作和活動最新準確記錄。
標準 04. 職務及責任​
所有同工、管理人員、管理委員會和/或理事會或其他決策組職的職務及責任均有清楚的界定。
標準 05. 人力資源​
服務單位∕機構實施有效的同工招聘、簽訂同工合約、發展、訓練、評估、調派及紀律處分守則。
標準 06. 計劃、評估及收集意見
服務單位定期計劃、檢討及評估本身的表現,並制定有效的機制,讓服務使用者、同工及其他相關的人士就服務單位的表現提出意見。
標準 07. 財政管理
服務單位實施政策及程序以確保有效的財政管理。
標準 08. 法律責任
服務單位遵守一切有關的法律責任。
標準 09. 安全的環境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以確保同工和服務使用者處身於安全的環境。
標準 10. 申請和退出服務
接受及退出服務政策指引。
標準 11. 評估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服務單位運用有計劃的方法以評估和滿足服務使用者的需要。
標準 12. 知情的選擇
服務單位盡量尊重服務使用者知情下作出服務選擇的權利。
標準 13. 私人財產
服務單位尊重服務使用者的私人財產權利。
標準 14. 私隱及保密
服務單位尊重使用者保護私隱和保密的權利。
標準 15. 申訴
處理投訴。
標準 16. 免受侵犯
服務單位採取一切合理步驟,確保服務使用者免受侵犯。